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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催账公司成功调解一旦发生纠纷,买方常以“没签书面合同”为由拒付货款


时间:2026-03-23 点击:1 次 名称:必成嘉兴讨债公司 来源:https://jiaxings.wjfzxh.com/

口头成约虽轻简,


涉利纷争易起嫌。

依法维权凭实据,

留痕立据方心安。


日常交易中,很多交易行为并不都会签订书面合同,不少人习惯“口头约定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”,一旦发生纠纷,买方常以“没签书面合同”为由拒付货款。


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,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双方都有可能对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产生疑问从而引发争议,让许多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日常交易,最终陷入追债无门的困境。口头合同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?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,看看法律究竟如何认定和保护那些“口说为凭”的交易。


案情回顾


于某与陈某于2023年12月达成口头买卖协议,约定于某向陈某出售锯末,总价为11000元。协议达成后,陈某通过微信先行支付了货款3000元,双方约定剩余货款于货物交付后付清。于某按约定期限将货物全部交付完毕,但陈某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。于某多次通过微信、电话催要,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,且自2024年1月10日起拒不接听电话、不回复微信,彻底失联,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庭审中,陈某对剩余货款没有异议,却辩称“没签书面合同,买卖合同不算数”,拒绝支付货款。


法院认为


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但于某已经按口头约定交付了锯末,陈某接收货物后没提异议,属于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,合法有效,对双方都有约束力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六条、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。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,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”


因双方口头约定是以按期交付货物后,买受人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买卖协议,于某在诉讼中提交了已按约定期限交付完货物的证据,故陈某未按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。自2023年12月10日起,于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且于某已依约将货物交付完毕,故陈某应向于某支付剩余货款。


法院最终调解:陈某于2025年10月8日前向于某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。


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买卖行为引发诉讼已成为常态。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通常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而且长期以来的合作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,但是为了减少麻烦,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,最好还是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标的、价款、付款方式、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,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,从源头上减少纠纷,避免后续扯皮。


法 官 提 醒


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但举证难度大、风险高。建议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标的、价格、数量、付款期限、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;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聊天记录、送货单、对账单、转账凭证等证据,避免“口说无凭”引发纠纷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
标题:嘉兴催账公司成功调解一旦发生纠纷,买方常以“没签书面合同”为由拒付货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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